各竞赛组织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提升举办体育赛事的质量,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决定对原有的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人员等补贴标准做适当的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裁判员(含比赛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员、仲裁)补贴
(一)按比赛天数补贴
1、国际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一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二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260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比赛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仲裁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2、比赛天数按实际的竞赛日程加赛前技术会议计算,其中,赛前技术会议不超过1天。
(二)按比赛场次补贴
1、根据裁判员不同等级以及参加比赛场次划分标准,国际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30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260元,一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200元,二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160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120元。比赛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仲裁每场最高不超过300元。
2、裁判员每天执裁超过2场(含2场),按比赛天数标准补贴。
二、聘请的其他工作人员:
1、竞赛工作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3、安保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4、医护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5、后勤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6、服务志愿者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7、其他工作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8、工作人员数量应控制在赛事总人数的5%以内,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应事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市级赛事活动,在我市举办的省级、国家级以上赛事,补贴标准按照主办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四、邀请外地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来厦执裁,应书面报告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相应职务安排食宿,报销差旅费。其余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五、由市体育局主办、承办的体育竞赛,局机关在编人员不得领取补贴。局机关非在编人员及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利用非工作时间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劳务费。
六、该《通知》下发后,各单位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
七、在发放裁判员补贴时,要附上裁判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等级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要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1、各竞赛组织单位应加强裁判员、工作人员补贴的审批管理,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2、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具体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对各类补贴发放对象及实际工作时长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应对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批并负责;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补贴发放对象的资格及标准进行审核。
3、对于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补贴的,或者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令整改,追回资金;对于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补贴标准的通知》(厦体〔2009〕170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1日